(一)贯彻落实中、省有关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、行业标准。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、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。
(二)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,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。
(三)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、规划和标准,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,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临时救助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。
(四)负责全市行政区划、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。承担市际和市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。
(五)拟订全市婚姻管理、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,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。指导监督殡葬行政执法工作,负责跨区域和重大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。
(六)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、政策、标准并组织实施,统筹推进、督促指导、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,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。
(七)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。
(八)拟订全市儿童福利、孤弃儿童保障、儿童收养、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,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。
(九)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,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。
(十)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,指导社会捐助工作。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。
(十一)协助做好涉及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工作。
(十二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