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查,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情形,违反了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,本机关依法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警告、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。
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经邮政寄送被退回、电话无法取得联系,现依法公告送达,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。
如不服本决定,下列社会组织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6个月内直接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,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特此告知。
联系地址: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463室
联系电话:0911-7090469
一、给予警告行政处罚
延安红陶协会
二、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(共2家)
1.延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研究会
2.延安中小企业商会
延安市民政局
2025年2月19日